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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公司合资公司应具备条件1、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东及股本的要求: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在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单一法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3、任职资格。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 (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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