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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设立方式及需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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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必须满足法定的资格要件,依法成立,并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每个公司法人设立的方式可能都不完全一样,但都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那么,上海公司设立方式,需满足要求有哪些呢?上海宇科小编为您解惑。
  
  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法人设立方式有几种
  
  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有三种:
  
  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设立方式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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